作者: Joseph Holden(ANASDA Senior Strategist)
以下為中文重點摘要,英文全文請見 https://www.anasda.de/monthly-reports
《月球協定》還救得回來嗎 + 火星願景的科學現實試驗 + 烏克蘭轟炸俄國衛星地面站
核心主題:DEFINE OUR FUTURE — 月球協定、火星現實、太空法在衝突年代

ANASDA 第 0017 期月報(2026 年 5–6 月)以「定義未來」為主軸,鎖定三條主軸:(一)封面專文重新審視 1979《月球協定》(Moon Agreement, MA)——只有 17 個批准國、無任何主要太空國,對比 Artemis Accords 已衝到 70 個簽署國;核心障礙是「人類共同資產(CHM)」原則,但作者主張可借 UNCLOS 模式(美國拒批但實務遵守)、透過修改 Article 11 並用 ATLAC 與《太空資源活動建議原則》滿足「資源國際體制」義務,找到與 Artemis 陣營的重合點;(二)產業端進入「願景 vs 現實」的分岔——SpaceX IPO 後成為全球第五大市值公司,但行星科學界對火星殖民時程集體降溫;Rocket Lab 以 16 小時 42 分完成 VICTUS HAZE 反應式發射創紀錄,歐洲 OHB 募 5.1 億歐元;最震撼的是 烏克蘭直接打擊俄羅斯 Dubna 衛星通訊中心——武裝衝突史上對太空地面段最重大的直接攻擊;(三)法律面解剖 OST 第四條在太空軍事化時代的有效性——WMD 定義模糊、ASAT 不受禁、「peaceful = non-aggressive」解讀讓 Golden Dome 與 ESA 16 億美元防衛預算都取得合法性空間,PPWT、ICOC、UNGA 77/41 全數卡在美中俄分歧。
主軸一:《月球協定》在 Artemis 與 ILRS 世代——失敗的條約,還有救嗎?
五大太空條約的最後一部——1979《月球協定MA》——到 2025 年 5 月只有 17 個批准國,其中沒有任何主要太空國;同時 2020 年成立的 Artemis Accords 已達 70 個簽署國。俄、中幾乎不可能加入 Accords,但仍會「獨立開發月球」(中國 Chang’e 系列已在執行)。這種「兩套框架、零協調」的狀態,在非政府商業業者以獲利為目標大舉進場時,構成實質風險。
失敗的根源在「人類共同資產(CHM)」。OST 第二條禁止「以使用或佔領或任何其他方式」佔有外太空,第一條又允許自由探索與使用——美方主張「使用」不等於「佔有」。Space Renaissance International 指出 OST 對資源活動(尤其私部門)「含糊甚至沉默」,MA 想一次解決,直接宣告月球與其天然資源為人類共同資產,結果反而斷了自己的路。Walker A. Smith 分析:月球資源潛在利益龐大,美中都「不願被任何可能妨礙自身取得優勢的承諾綁住」。2020 年美國正式表態不受 MA 拘束、否認外太空為 global commons,同年推出 Artemis Accords 明訂「太空資源萃取本身不構成 OST 第二條的國家佔有」——Wedenig 與 Nelson 指這正是 Accords 與 MA 衝突的核心。私部門的推力也很實際:Interlune 與 Magna Petra 鎖定氦-3(量子計算、核融合),ESA 估算本世紀末前有 100 次月球任務、多數會載 ISRU 技術。
UNCLOS 提供最有價值的類比:1982《海洋法公約》有 170 個締約國,美國是唯一主要缺席者,原因也正是第 136 條的「人類共同資產」深海採礦條款;但 1983 年美國海洋政策聲明表示「將以符合公約傳統海洋使用條款的方式行事」。同理,若修改 MA 第 11 條,就有機會把資源治理帶回 UN 平台,也對接 Accords 第 10 條第 4 款「透過 COPUOS 等持續努力,為太空資源萃取與利用的國際實踐與規則做出貢獻」。
阻礙調和的具體條文:第 11 條第 7 款要求「所有締約國公平分享資源利益」並照顧開發中國家——Accords 只承認「太空探索與商業的全球利益」,完全不談資源公平。實務上締約國自己都不遵守:澳洲(同時是 Accords 簽署國)在「Moon to Mars Initiative」下與 NASA 合作開發採集月壤的月球車,違背 MA「開採可行時應先建立資源體制」的要求。第 11 條第 3 款又禁止「月面、地下、其任何部分或原地天然資源」成為任何國家、政府間組織、國家組織、非政府實體或自然人的財產——若不修改,美、盧森堡、日本的國內資源法幾乎無法對接。Tronchetti 與 Liu 更指出根本差異:MA 建立在多邊主義上,Accords 則是「美國國內層級的監管倡議,反映美國利益與川普政府外交政策」。
趨勢也很清楚:法國 1980 年簽了 MA 但從未批准,卻在 Accords 成立不到兩年就簽署;沙烏地阿拉伯 2023 年 1 月宣布退出 MA,而在此前 6 個月才加入 Accords——Michael J. Listner 分析其判斷是「太空資源的法律發展已跑在 MA 自上而下的路徑之前」。更關鍵的是美國拒絕任何國家把 MA 當作習慣國際法。歷史檔案甚至顯示 MA 本來就注定失敗:1971 年美國國家偵察局(NRO)內部備忘錄稱相關討論「在許多方面與 1967 條約重複」,共識是「主要被當成消耗時間的提案」。
調和的可能路徑:MA 第 11 條第 5 款要求各國建立國際資源體制——ATLAC(2024 年設立,2027 交付建議,成員含 Artemis 簽署國、俄、中)可以成為滿足這條的折衷機制;COPUOS SRWG 的《太空資源活動建議原則》 Principle 6(資源活動須為全人類利益、屬全人類領域)也與 MA 第 11 條對齊,美方在 2025 LSC 已表態支持「高階、非法律拘束原則」。兩套框架其實共享大量基礎:都承諾其他四部 UN 條約、都適用外太空非佔有原則、MA 第 1 條與 Accords 都涵蓋月球與其他天體;透明化上,Accords 第 4 節與 MA 第 5 條都對接 OST 第十一條(美方已為 Firefly、Intuitive Machines、Astrobotic 登記商業月球任務,日本為 iSpace 第二次任務登記,內含「與 NASA 的月壤採集商業交易」細節);環保上 MA 第 7 條與 Accords 的碎片緩解都能靠「Due Regard」對接——但 MA 把 Due Regard 延伸到「當代與未來世代」,這點 Accords 沒有。safety zone 則兩邊都有近似條文(MA 第 8 條第 3 款不得干擾他國活動 + 諮詢 vs Accords 第 11 條第 3 款),但 Smith 警告 safety zone 有變成「事實上的國家佔有區」之虞。結論:若拿掉或修改 CHM 原則,MA 有復活的論述空間,但 Accords 的非拘束性與商業導向明顯更受歡迎(月球經濟 2040 年上看 1,400 億美元),加上當前地緣政治不利重啟條約談判——不過在資源體制、透明化、safety zone 三點上仍值得繼續辯論。
主軸二:火星願景的科學試驗 + Rocket Lab 16 小時發射 + 烏克蘭轟炸俄國衛星地面站
Mars 與野心的距離:SpaceX IPO 後成為全球第五大市值企業,馬斯克宣示 2026 年底軌道對齊窗口送無人 Starship 上火星、2029 或 2031 載人登陸。但 GeekWire 本月訪談多位行星科學家後的結論高度一致:近期建立永久殖民地在科學上不成立。難點不是抵達火星,而是讓它可居住——極寒、幾乎全是 CO₂ 的無法呼吸大氣、地表接近零氣壓、宇宙輻射、只有地球三分之一的重力(長期生理影響完全未知)。芝加哥大學 Edwin Kite 4 月與二十多位火星科學家共同發表的論文評估了各種地球化路徑(高科技保溫層局部加溫、軌道反射鏡導光、人工引入氣膠製造溫室效應),結論是沒有一種同時具備「可負擔、安全、可規模化、能把生命延伸出地球」四項條件;時間尺度不是幾十年而是幾百年甚至更久。NASA 太空地球物理學家 Chris McKay 1991 年的估算是:把火星地表加溫到地球溫度可能要 100 年,靠植物光合作用產生可呼吸大氣還要再 10 萬年。
Pioneer Labs 的 Erika DeBenedictis 正研究基因改造微生物改善火星土壤,認為有生之年可做出基礎植被——這是把野心與現實接起來的認真嘗試。科羅拉多大學榮譽教授 Bruce Jakosky(1970 年代 Viking 任務起的火星科學家)的判斷最精準:永久人類定居的可能時點「遠到與無限難以區分」。對買了 SpaceX IPO 的投資人來說,這個張力值得理解——公司近期營收絕大多數來自 Starlink 與發射服務(都很穩健),而火星任務在招股書裡被定位為公司的根本目的,卻連招股書自己都承認涉及「尚不存在、且可能需要重大進展的技術」。NASA 這邊則推出新月球車設計 ERNEST(Exploration Rover for Navigating Extreme Sloped Terrain),可抬起輪子跨越障礙,解決過去火星車被地形限制操作範圍的老問題。
Launch:Rocket Lab 為美國太空軍執行 VICTUS HAZE,從任務指令到入軌只花 16 小時 42 分,創下反應式太空作業新紀錄——這對「在軌資產被摧毀或降能後的脆弱窗口」有實質戰略意義。歐洲端,Rocket Factory Augsburg 公布 RFA ONE 升級與更大的 RFA TWO 計畫;OHB 宣布募 5.1 億歐元擴充製造能量並投資火箭。
Moon:ESA 宣布要為 Argonaut 登陸器加上月面測繪能力——精準高解析地表資料是大規模月面貨運的前提。一份論文主張 美國太空軍可能需要在月球有實體存在,反映防務界開始認真看待 cislunar 領域的資產保護問題。NASA 邀媒體到 波札那 參加 Artemis Accords 簽署儀式,延續把框架擴展進非洲的趨勢。另有研究從蜜蜂與螞蟻的群體行為發展 群體機器人(swarm robotics),探討多機器人協同如何改變太空與行星採礦——在冗餘性、覆蓋率、適應性上優於單一平台,與月面作業「大量相對簡單機器人協同」的走向一致。
Defence、衝突與軌道安全:本月最重大事件是烏克蘭戰場把太空領域推進新維度——烏克蘭部隊打擊了俄羅斯最大的衛星電信樞紐 Dubna Space Communications Centre,這是武裝衝突史上對「太空賦能地面基礎設施」最重大的直接攻擊之一;同一週內又有第二次針對俄羅斯太空通訊樞紐的攻擊,顯示是刻意且持續的作戰行動。地面段長期被認為比太空段更暴露、冗餘更低,這個問題現在有了慘痛的實戰數據點,會直接影響全球太空業者的韌性規劃。在軌方面,報導指出 中國在太空遺留越來越多火箭本體,製造額外碎片威脅 LEO 衛星,加深擁擠問題,也會餵進碎片緩解標準與「國際社會如何執行負責任行為」的辯論。
產業與經濟:本月有分析探討 太空經濟對汽車產業的機會——複雜載具量產所累積的技能、製造能力與供應鏈基礎設施,可直接應用到太空系統,反映太空業從「客製化、政府資助」轉向「量產、成本效率、商業競爭」的工業化過程。整體圖像:太空產業同時運行在多個層次——歷史性與作業性、商業與軍事、願景與警示。SpaceX 準備把硬體送向火星、行星科學家呼籲現實;Rocket Lab 在 17 小時內發射國安衛星;歐洲製造商募資數億造火箭;而在烏克蘭,太空的地面基礎設施正被當成戰爭目標。這個產業成熟到「野心與脆弱性都完全真實」的程度。
主軸三:OST 第四條在太空軍事化時代還有效嗎?
OST 被視為軍備管制條約、被稱為太空的「大憲章」,第四條是「條約中極少數特別清楚的陳述之一」——但它只禁止特定武器,沒有規範更廣義的「軍事」用途,也缺乏明確定義。本期解剖第四條第 1 項在當代技術與地緣政治條件下的有效性。
WMD 禁令的成效與模糊:OST 誕生於冷戰高峰、越戰熱戰期,以及 Starfish Prime(1962 高空核試)與 Tsar Bomba(1961)的核試背景。1958 年起一系列 UN 決議(1721、1884)與 1963 年美蘇英《部分禁試條約》(LTBT)共同框出了 OST。第四條第 1 項明訂:不得在地球軌道部署攜帶核武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物體、不得在天體安裝、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駐留於外太空。從結果看有效——至今未有 WMD 部署於地球軌道,2024 年 12 月 UNGA 決議 79/18 再次確認此立場。但分歧很明顯:俄羅斯反對該決議、中國棄權;同年安理會一份內容相近的決議被俄羅斯否決、中國棄權;俄中提出的修正案(要求主要太空國「採取緊急措施永久防止太空武器化與武力威脅使用」)被 7 國反對否決,理由是「與允許自衛使用武力的《聯合國憲章》不一致」。NATO 秘書長 Mark Rutte 指控俄羅斯考慮對太空中的衛星使用核武;美國在安理會表示「俄羅斯試圖轉移全球對其開發攜帶核裝置新衛星的注意力」,並稱若俄方無部署意圖便不會否決美方決議草案。俄方強烈否認。
定義是最大破口:Gorove 指出條約缺乏「核武」與「WMD」的定義;Tronchetti 說「並非所有太空中的核反應形式都被禁止」;Bin Cheng 指出第四條第 1 項「任何其他種類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」措辭,可能意味條約只禁止會造成「大規模毀滅」的核武。更重要的是第四條只禁「部署」不禁「使用」——洲際彈道飛彈(ICBM)過境外太空不在禁令範圍。UNGA 對 WMD 的定義是「原子爆炸武器、放射性物質武器、致命化學與生物武器,以及未來可能具有與原子彈相當破壞效果的任何武器」,這使 反衛星武器(ASAT) 明確落在灰區——Tronchetti 認為 ASAT 不受第四條禁止。但中國 2007 ASAT 試驗製造的碎片雲、以及 Shirley Kan 指出美國 1985 年 ASAT 試驗碎片「花了 20 多年才在大氣燒毀」,加上 Freeland 與 Maogoto 指一次打擊「可能造成經濟毀滅、關鍵服務失能」的災難性衝擊,都構成把 ASAT 納入第四條的論據。2022 年 UNGA 決議 77/41 呼籲各國承諾不再進行破壞性 direct-ascent ASAT 試驗,154 國贊成、8 國棄權(含俄、中)——分歧再次出現。
「peaceful」的解讀讓防衛系統合法化:Rathnayake 指第四條未明文禁止新型太空武器。1966 年 COPUOS LSC 會議上,美國大使 Goldberg 稱條約談判核心「是確保外太空與天體專屬保留給和平活動」;但 Bin Cheng 記載美國立場是 「peaceful」意指「non-aggressive」而非「non-military」;Freeland 補充太空技術發展從一開始就與軍事實力密不可分。依此推論,把防衛性武器放上地球軌道與第四條第 1 項一致,也大致符合《聯合國憲章》第 51 條(透過 OST 第三條把國際法原則延伸到太空活動)。這條解釋直接支撐了美國 Golden Dome(含太空基攔截器 SBI)——Handel-Mazzetti 論證「若系統確實限於防禦功能,其部署可被主張為非侵略性」;ESA 的 16 億美元 太空防衛預算也明示為「非侵略性防衛目的」。即使美國太空軍作戰部長 Saltzman 將軍指控中國大舉投資反太空能力要「拒止、降能、摧毀」美方衛星,只要用於防禦仍落在「peaceful = non-aggressive」的框內。
雙重用途與 jus in bello 的空白:COPUOS 報告也表達對「近期民用太空基礎設施被用於武裝衝突的案例」的關切。Freeland 指「現有法律與監管體系並未跟上太空活動的技術與商業進展」。烏克蘭戰爭是最直接的案例:商業衛星同時提供軍事與民用服務,「一個表面上可依軍事目標判定為合法軍事目標的資產,可能同時也在提供民用/商業服務」;俄方官員已警告商業衛星可能被視為合法軍事目標。武裝衝突法(jus in bello)如何適用於這類物體,Freeland 直言「實務上並不清楚會怎麼做」。
補強第四條的各種提案全部卡住:俄中主導的 PPWT(2008 引入 CD、2014 更新)確實提出「太空武器」定義(任何被生產或改造以破壞、損害或干擾太空物體正常功能的太空物體或其組件),但至今無任何國家簽署或批准;美國大使 Wood 指出中國 2007 ASAT 試驗在 PPWT 下反而會被允許,並主張改用「非法律拘束的透明與信任建構措施(TCBMs)」。軟法路線相對有成果:2019 UN LTS Guidelines;2021 英國主導的決議 76/231 成立開放式工作組,其草案報告建議「各國應考慮不為任何目的開發、生產、測試或部署太空武器」並「避免破壞性 direct-ascent ASAT 試驗」——但工作組最終未能提出正式報告,主要因俄中封鎖。歐盟 2008 年的 ICOC(國際行為準則草案)走 situational awareness 路線,2014 修訂版加入 PAROS 相關內容示好俄中,但兩國仍偏好 PPWT 而拒絕 ICOC;ICOC 也在紐約 UN 總部談判時卡住(「因無 UN 授權而不被視為 UN 活動」),且各方對納入「自衛權」語言是否會成為太空武器化的正當化理由持續分歧。ICOC Box 15 更點出結構性問題:UN 太空治理分裂在第一委員會(太空安全)與 COPUOS(民用太空)之間,而 COPUOS 內部對「委員會該處理多少太空安全與軍事化議題」本身也沒有共識。
地緣政治的最後一擊:2026 年 1 月川普簽署 EO「退出並停止資助特定聯合國組織、並檢討美國對所有國際組織的支持」(延續退出巴黎氣候協定與 WHO 的路線);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,俄羅斯侵犯烏克蘭主權、中國拒絕譴責、美國對以色列在加薩的行為給予「看似無條件的支持」,近期美國在委內瑞拉的軍事行動也被 UN 認定違反《聯合國憲章》第 2 條第 4 款。結論:第四條仍是 OST 的「焦點條款」,其有效性可由「至今無核武進入軌道」證明,並經決議 79/18 續予確認;但 WMD 是否涵蓋其他常規武器、「peaceful uses」與「space weapons」如何定義都仍有歧見,各國連「在哪個論壇談」都無共識。第四條會保住核心地位,但要在商業與雙重用途技術大量進場的時代往上疊加,需要更深的協調。
給台灣讀者的三個追蹤訊號
- 地面段(ground segment)安全從「紙上議題」變成實戰教訓:烏克蘭連續兩次轟炸俄羅斯衛星通訊樞紐,證明地面站比太空段更脆弱。台灣若要發展主權衛星通訊或作為國際星座的地面節點,站址分散化、備援路由、反彈設計必須從第一天就進規格;同時這也是台灣資安、韌性通訊、微波與光通訊業者的新市場。
- 反應式發射(responsive launch)成為新軍規門檻:Rocket Lab 16 小時 42 分入軌重新定義了國安衛星的補位速度。這個能力要求快速整測、標準化介面、預置酬載——對台灣的小型衛星、快速整測設備、標準化匯流排與地面測試業者是明確的規格切入點;也值得 TASA 在自主發射規劃中把「反應式」納入設計目標,而非只追求入軌能力。
- 《月球協定》調和辯論 + ATLAC 2027 建議會決定台灣的合規路徑:本期把「修改 MA 第 11 條 + 用 ATLAC 與 SRWG 建議原則滿足資源體制義務」講成最現實的收斂路線。台灣未來若涉足月球資源、在軌服務或商業月球載荷,需要同時看懂 Accords(商業導向、非拘束)與 MA(多邊、CHM、公平分享)兩套語言;建議把 OST 第十一條的登記實務(美、日已為商業月球任務登記)當作最低合規基準先做起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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